“公转私”风险大!企业要注意了!违法所得超5万构成犯罪!

日期:2019-02-27   |   发布人:中财企航   |   阅读量:2,34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明确:2月1日起,严惩虚构支付结算,公转私、套取现金,支票套现!财务人在工作中一定要小心了!

看“公转私”风险到底有多大!

“两高”紧急通知!“公转私”危险了!

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法释〔2019〕1号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了解释。

主要内容如下:

3种情形,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1、第一种是虚构支付结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2、第二种是公转私、套取现金情形!

即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3、第三种是支票套现情形!

俗称“支票串现金”,即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

除此之外,法规的第四项兜底项规定了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以适应支付结算方式不断变化的需要。

最低违法所得超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250万,就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最低违法所得超25万,或非法经营所得额超过1250万,则构成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定罪!

单位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实施时间:2019年2月1日!

央行通知了!加强账户管理!

2月12日,在央行重磅发布的《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银发[2019]41号)政策中,非常明确:加强银行账户资金管控,取消开户许可证!

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确保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稳妥实施:

政策重点

◆ 提醒各位:从2月开始,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管理将会更加严格了。尤其是那些还在用私人账户发工资的老板们,那些超过限额划款的银行账户,都要小心了!

还要提醒各位:个人5万以上交易、20万以上转账注意了,可能受大额可疑监控。

这就意味着,个人账户的大额交易及流水异常将接受央行监控管理;这之中,不仅仅包括银行账户收支情况、网络银行收支记录,还将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银支付机构的记录。

今后,我们个人使用支付宝或者微信购物消费达到5万块钱以上、转账金额达到20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以下3种情况将列为重点对象:

①公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累计200万元以上;

②私对私或者私对公,单笔转账支付或者当日累计交易20万元以上;

③不管谁对谁,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

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企业,所以会计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

最后,提醒各位老板、会计,一定要小心转账问题,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现在税局和银行信息同步,违规很容易被发现……想要节税应采取合法合规途径,而不是走私账逃税漏税,金税三期下,没有任何银行包庇任何企业,哪怕是自己的大客户,只要发现账户有可疑,必须上报税务,因为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如果银行不报,税务迟早也会查到,那性质就不一样了,那么企业在银行的哪些交易行为容易被查呢?当然是一些避税行为了。

比如,目前有不少企业为了少缴税,就试图利用私人账户来“避税”。

在这里,我可以告诉这些企业,2019年的税务稽查,不仅要查公司的账户,更会重点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账户!

一旦被稽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甚至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如何规定的

前面提到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与我们财务人息息相关。有财务要问了,什么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


1、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2、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4、《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5、从近年查处的涉地下钱庄犯罪案件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包括:通过设立空壳公司,采取网银转账等方式协助他人将对公账户非法转移到对私账户、套取现金等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违者=罚款+判刑!

很多财务人心里可能在想,非法经营罪又是什么呢?会受到什么惩罚呢?下面就给大家简单说一下!

01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02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对于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有自然人和单位之分:

1、自然人犯本罪的: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恃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

(1)对单位判处罚金!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公转私就一定是逃税吗?

前面讲了那么“公转私”的风险是不是吓到各位了?客观的讲,谨慎是应该的,但是我们也没必要过度恐慌。干了这么多年财务,我好像从来没有听说,公司的公账不能向个人账户转账,更没听说过,公账向个人账户转账了就是偷税这种奇葩论断。所以,一些标题党所谓的公转私=偷税,公转私将被严查了,其实也就是吓吓小白而已。

1、取消开户许可证,加强“公对私”管理这个政策仅仅是试点地区的政策,并非全国的政策,而且该政策也仅仅是加强试点地区基本户“公对私”的管理,并没有说不允许公对私转账。

2、大额转账银行监管并不是什么新规,2017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开始实施了,而且大额交易报告并不等于被税务稽查,银行机构不是税务机关,银行是不会去深入挖掘大额交易的涉税问题。

3、公转私普遍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个人备用金支取、员工费用垫付后的报销、自然人投资者的分红、自然人和企业的借款等等,这些都会涉及公对私的转账,转账金额有大有小,如果是正常业务,没有以偷逃税款为目的,根本不需要担心。

4、我们不否认有些企业通过大量公转私方式来偷逃税款,如果以不合法的手段通过公转私把公司资金转移到个人账户涉及偷税,其实这种行为不管是否纳入大额交易报告,都是有税务风险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得出不允许公转私,公转私必被查,公转私等于偷税的论断。�B�E�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