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出资,公司注销时,要出资到位吗?

日期:2020-06-29   |   发布人:中财企航   |   阅读量:260

公司在注销时,需要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对外的债务,最后有剩余财产的,对股东进行分配。但是,在实务中,有的股东是认缴出资的,在公司清算时,股东还有未缴纳的出资,这种尚未缴纳的出资,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认缴未到期的出资。

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由实缴转向认缴,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注册资本,所以可能公司注销时,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尚未到期。

二、应缴未缴的出资。

这种情形也叫瑕疵出资,是指股东未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包括不足额出资和不及时出资。

不论是认缴未到期的出资,还是应缴未缴的出资,如果公司注销清算时,股东这种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需要及时出资到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法律条文意思分析,无论是认缴未到期的出资,还是应缴未缴的出资,均是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应缴未缴的出资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违约,所以不管有没有进行公司清算,理应缴纳拖欠的出资;认缴未到期的出资,属于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但是在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人格终止,必须终结各种法律关系,所以只能视为出资到期,缴纳期限届至。

所以,当公司注销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当及时出资到位,否则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缴出资股东,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且还可能需要对其他依法出资的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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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称:因娱乐公司拖欠工程款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做出民事判决,确认娱乐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30000元未付属实,并判决娱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振海工程款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43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该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5日生效。2017年6月28日,因娱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做出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娱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5年6月9日,注销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二被告为公司股东,其中张某企为执行董事、总经理,张某宁为公司监事,根据公司章程,张某企认缴出资人民币99万元,张某宁认缴出资人民币1万元,2017年5月5日前全部缴付到位。2016年10月24日,该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及附件《清算报告》载明,娱乐公司因经营不善,经公司股东决定注销,股东实际出资比例为:张某企认缴出资金额人民币99万元,实缴出资0元;张某宁认缴出资金额人民币1万元,实缴出资0元。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决定注销,并于2016年8月17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清算备案,张某企为清算组负责人,林某豪为清算组成员,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在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公告期间无任何债权债务申报,全体股东保证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善,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据此,原告刘振海的诉讼请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4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该案中,二被告主张有对公司进行资金投入,但未做工商的实缴备案,该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依法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故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娱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娱乐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30000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根据出资情况,被告张某企应当对该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宁对其中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如下:被告张某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娱乐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3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宁在出资额人民币10000元(从2016年5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范围对娱乐公司所欠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点评

该案中,娱乐公司二股东张某企、张某宁分别认缴出资额99万元、1万元,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娱乐公司已于2016年8月16日决定注销,在注销前的清算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未缴纳出资视为对公司的负债,在注销清算时应当出资到位,但二股东未有任何的出资。因此,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